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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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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設區民代表會,區民代表由保民大會選舉之,每保二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區民代表違法或失職,由保民大會罷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27條,區組織中設有區民代表會,該區民代表由保民大會進行選舉產生,每個保選出兩名代表,任期為兩年,可以連續當選。 該條規定也明確指出,如果區民代表有違法或者失職的情況,可以由保民大會來罷免他們。 例如,某個區域的保民大會進行選舉,選出了兩名代表作為該區的區民代表,他們的任期為兩年。在他們的任期內,如果他們違法或者失職,例如貪污受賄,或者不能有效地履行他們的職責,保民大會可以根據市組織法第27條的規定,透過罷免程序來解除他們的職務。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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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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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組織法第 27 條規定:「區設區民代表會,區民代表由保民大會選舉之,每保二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區民代表違法或失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組織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