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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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設區民代表會,區民代表由保民大會選舉之,每保二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區民代表違法或失職,由保民大會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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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27條,區組織中設有區民代表會,該區民代表由保民大會進行選舉產生,每個保選出兩名代表,任期為兩年,可以連續當選。 該條規定也明確指出,如果區民代表有違法或者失職的情況,可以由保民大會來罷免他們。 例如,某個區域的保民大會進行選舉,選出了兩名代表作為該區的區民代表,他們的任期為兩年。在他們的任期內,如果他們違法或者失職,例如貪污受賄,或者不能有效地履行他們的職責,保民大會可以根據市組織法第27條的規定,透過罷免程序來解除他們的職務。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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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