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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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代表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議區規約及區與區相互間之公約。 二、議決區長交議及本區內公民建議事項。 三、選舉或罷免區長副區長。 四、聽取區公所報告及向區公所提出詢問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區重要興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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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 28 條,區代表會有以下職權: 一、審議區規約及區與區相互間的公約。例如,區代表會可以審議和討論區規約的制定或修改,以及區與其他區之間的合作協議。 二、議決區長交議及本區內公民提出的事項。例如,區代表會可以討論區長提出的事項,並藉由議決來決定是否支持或反對。 三、選舉或罷免區長和副區長。例如,區代表會有權進行區長和副區長的選舉程序,以及在必要時進行罷免程序。 四、聽取區公所的報告,並向區公所提出詢問事項。例如,區代表會可以邀請區公所代表進行報告,並提出相關問題進行詢問。 五、其他涉及本區重要改革事項。例如,區代表會可以討論和審議與本區發展和改革相關的重要事項,進行相關議決。 參考資料:市組織法、地方自治相關法規 範例:區代表會根據市組織法第 28 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審議和制定區規約,例如訂定關於區內土地使用、建築規範和社區管理等相關事項的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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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