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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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民代表會置主席一人,由代表互選之,開會時,得通知區長保長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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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市組織法第29條規定,區民代表會應置主席一人,由代表互選產生。在開會時,主席有權通知區長和保長列席會議。這表示在區民代表會的會議中,區長和保長有權參與並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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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