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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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民代表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席召集之,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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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30條的規定,區民代表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席召集。如果有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舉行臨時會議。這表示區民代表會在正常情況下每季度必須開會一次,由主席負責召集。若有特殊情況或緊急事務需要討論,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有關臨時會議的具體規定及程序,需參照相關的市組織法法規文件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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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