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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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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民代表會,有本區區民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31條,區民代表會在沒有本區區民代表過半數出席的情況下,不得開議。而對於議案的表決,則以出席代表過半數的同意為準,如果出席代表數相同,則主席決定結果。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查看市組織法的相關法規以及其最新的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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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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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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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組織法第 31 條規定:「區民代表會,非有本區區民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組織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