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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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民代表會,非有本區區民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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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31條,區民代表會在沒有本區區民代表過半數出席的情況下,不得開議。而對於議案的表決,則以出席代表過半數的同意為準,如果出席代表數相同,則主席決定結果。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查看市組織法的相關法規以及其最新的修正內容。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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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