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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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民代表會決議案,送請區長分別執行,如區長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其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市政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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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市組織法第32條,如果區民代表會決議案送請區長執行後,區長延遲執行或執行不當,可以要求區長說明理由,如果仍然不滿意,則可以報請市政府核辦。根據這一條法規,區民代表會對於區長的執行行為有一定的監督權限,如果區長不適當地執行了決議案,就可以透過市政府來解決這個問題。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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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