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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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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民代表會決議案,送請區長分別執行,如區長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其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市政府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市組織法第32條,如果區民代表會決議案送請區長執行後,區長延遲執行或執行不當,可以要求區長說明理由,如果仍然不滿意,則可以報請市政府核辦。根據這一條法規,區民代表會對於區長的執行行為有一定的監督權限,如果區長不適當地執行了決議案,就可以透過市政府來解決這個問題。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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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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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組織法第 32 條規定:「區民代表會決議案,送請區長分別執行,如區長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其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組織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