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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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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長對於區民代表會之決議案,如認為不當,得附理由,送請覆議,對於覆議結果,如仍認為不當時,得呈請市政府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33條,區長對於區民代表會的決議案,如果認為不當,可以依附理由送請覆議。如果對於覆議結果仍然認為不當,則可以呈請市政府核辦。 根據參考資料,市組織法第33條中提到的區民代表會,是指地方自治機關中的區域性議會,負責處理區域事務。而根據地方制度法的相關規定,區民代表會的組織、職權範圍和運作等事項由地方自治法規定,並依地方自治機關組織規程設立。這些法規提供了詳細的規定,包括議程設定、議事程序、議案審議等相關事項。 舉例來說,根據台灣省澎湖縣湖西鄉公所組織規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議決鄉政之重要事項,需要經過鄉民代表會之審議。如果區長對於鄉民代表會的某個決議案認為不當,可以依照市組織法第33條的規定,附上理由進行覆議,並提交市政府核辦。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區域事務的處理具有適當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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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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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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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組織法第 33 條規定:「區長對於區民代表會之決議案,如認為不當,得附理由,送請覆議,對於覆議結果,如仍認為不當時,得呈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組織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