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設市,受行政院之指揮監督: 一、首都。 二、人口在百萬以上者。 三、在政治經濟文化上有特殊情形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市組織法第3條規定了設置市的情形和受行政院指揮監督的條件。根據該條規定,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設置市,並受行政院指揮監督: 一、首都。 二、人口超過一百萬。 三、在政治經濟文化上具有特殊情形。 根據這條法規,設置市的標準包含了首都、人口數量和政治經濟文化情形等。這些標準將被用來評判該地方是否應該成為一個市。例如,如果一個地方是首都、擁有超過一百萬人口或在政治經濟文化方面具有特殊地位,則可以被劃定為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市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