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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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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市,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一、省會。 二、人口在二十萬以上者。 三、在政治經濟文化上地位重要,其人口在十萬以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4條,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設市,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一、省會。二、人口在二十萬以上者。三、在政治經濟文化上地位重要,其人口在十萬以上者。 這條法條指出了設置市的條件,分為三個情形。首先,如果一個人民聚居地方是省會,那麼它就可以被設置為市並受省政府的指揮監督。其次,如果一個人民聚居地方的人口超過二十萬,那麼它也可以被設置為市並受省政府的指揮監督。最後,如果一個人民聚居地方在政治、經濟和文化方面具有重要地位,並且其人口超過十萬,那麼它也可以被設置為市並受省政府的指揮監督。 以下是一個與市組織法第4條有關的範例: 範例:某地方A具有超過二十萬人口並在政治、經濟和文化方面具有重要地位。根據市組織法第4條的規定,該地方A可以被設置為市並受省政府的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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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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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組織法第 4 條規定:「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市,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一、省會。 二、人口在二十萬以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