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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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之設置與廢止,及市區域之劃定或變更,應經國民政府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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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過國民政府的核准,方可設置市與廢止市,以及劃定或變更市區域。由此可見,市的設置、廢止以及區域劃定或變更都須經過國民政府的核准才能生效。 範例:假設某地區欲設置新的市,該地區政府需透過申請程序將相關文件提交給國民政府,並經國民政府核准後,方可正式設立新的市。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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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