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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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以下為區,區內之編制為保甲,十戶至三十戶為甲,十甲至三十甲為保,十保至三十保為區,其依地方情勢有酌量變更之必要者,應呈經上級機關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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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6條的規定,市以下為區,區內的編制單位是保甲,保甲的規模是十戶至三十戶,十甲至三十甲形成一個保,十保至三十保形成一個區。根據地方情勢的需要,上級機關可以核准對保甲、保和區的規模進行變更。該規定主要是針對地方行政組織的劃分和調整進行規範和授權。例如,某個地方的市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人口和行政需要,經上級政府核准後,將原本的保甲從十戶調整為二十戶。該條法條主要適用於地方行政機關的組織管理。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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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