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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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民大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由保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保民大會非有本保公民三分之一出席,不得開議,但本保公民逾五百人,有四分之一以上出席,亦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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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市組織法第38條規定,保民大會每兩個月開會一次,由保長召集,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保民大會在非有本保公民三分之一出席的情況下,不得開議,但如果本保公民超過五百人,則只需要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就可以開議。 在進行議案的表決時,根據主席的決定可以是以出席人過半數的同意為標準,也可以是以同數的方式取決。具體是以何種方式取決則取決於主席。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市組織法第3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210021&FLNO=38)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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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