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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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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民大會開會時,保長主席,保長有事故時,副保長主席,保長副保長俱有事故或與所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由大會推舉一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37條規定,在保民大會開會時,應有一名保長擔任主席,若保長有事故或與所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則由副保長擔任主席。如果保長和副保長都有事故或與所議事項有利害關係,則由大會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參考資料: 民國103年10月4日修正之公告份數:正式發布日期: 1031004, 法規性質: 修正, 法規類型: 地方自治, 法規名稱: 市組織法(公告發布), 法規編號: 臺北市市組織法, 法規簡稱: 市組織法, 立法機關代碼: 650, 效力狀態: 已生效,數量: 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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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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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組織法第 37 條規定:「保民大會開會時,保長主席,保長有事故時,副保長主席,保長副保長俱有事故或與所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組織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