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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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民大會開會時,保長主席,保長有事故時,副保長主席,保長副保長俱有事故或與所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由大會推舉一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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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37條規定,在保民大會開會時,應有一名保長擔任主席,若保長有事故或與所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則由副保長擔任主席。如果保長和副保長都有事故或與所議事項有利害關係,則由大會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參考資料: 民國103年10月4日修正之公告份數:正式發布日期: 1031004, 法規性質: 修正, 法規類型: 地方自治, 法規名稱: 市組織法(公告發布), 法規編號: 臺北市市組織法, 法規簡稱: 市組織法, 立法機關代碼: 650, 效力狀態: 已生效,數量: 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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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