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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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設保民大會,由本保公民組織之,其職權如左: 一、審議保甲規約及保與保相互間之公約。 二、議決保長交議及本保公民建議事項。 三、選舉或罷免保長副保長。 四、選舉或罷免區民代表會代表。 五、聽取保辦公處工作報告及向保辦公處提出詢問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保重要興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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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市組織法第 36 條規定了保設保民大會的職權,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審議保甲規約及保與保相互間之公約:保設保民大會具有審議保甲規約和保與保之間公約的權限。這意味著保民大會有權審核和討論有關保甲組織和公約的事項。 2. 議決保長交議及本保公民建議事項:保民大會有權議決保長交議及本保公民提出的建議事項。這表示保民大會可以就保長的事務交涉以及社區公民提出的建議進行討論和決策。 3. 選舉或罷免保長副保長:保民大會有權進行保長和副保長的選舉或罷免程序。這表示保民大會可以決定保長和副保長的人選,並有權罷免他們的職位。 4. 選舉或罷免區民代表會代表:保民大會有權進行區民代表會代表的選舉或罷免程序。這表示保民大會可以決定區民代表會的代表,並有權罷免他們的職位。 5. 聽取保辦公處工作報告及向保辦公處提出詢問事項:保民大會有權聽取保辦公處的工作報告,並向保辦公處提出詢問事項。這表示保民大會可以了解保辦公處的工作情況並向其提問。 6. 其他有關本保重要興革事項:保民大會還具有審議和決策其他與本保重要興革事項相關的權限。這表示保民大會可以就其他與社區重要改革事項有關的事項進行討論和決策。 以上解釋根據市組織法第 36 條的規定以及相關參考資料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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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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