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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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得置助理員及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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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35條,市公所可以聘用助理員及雇員。該條規定是指市公所有權聘請助理員和雇員來協助處理行政事務。具體的聘用和雇佣方式及相關規定可能需要參考市組織法的相關章節和細則。根據最新的市組織法第35條,尚未找到關於聘用助理員和雇員的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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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