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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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設保辦公處,置保長一人,副保長一人,由保民大會選舉之,受區長之監督指揮,辦理本保自治事項及執行市政府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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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40條的規定,保長和副保長由保民大會選舉產生,並受區長的監督和指揮。他們負責辦理該保的自治事項,以及執行市政府委辦的事項。這表示保長和副保長是地方自治團體中的公務員,他們的權限和責任受到法律的規範。例如,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規解釋,該保的研修活動可以被視為自治事項之一,上訴人可以根據相關法規提出研修活動的補助申請,作為執行其職務的一部分。因此,根據市組織法第40條,保長和副保長有責任組織保民大會並監督自治事項的執行。
- 委辦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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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