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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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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設保辦公處,置保長一人,副保長一人,由保民大會選舉之,受區長之監督指揮,辦理本保自治事項及執行市政府委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40條的規定,保長和副保長由保民大會選舉產生,並受區長的監督和指揮。他們負責辦理該保的自治事項,以及執行市政府委辦的事項。這表示保長和副保長是地方自治團體中的公務員,他們的權限和責任受到法律的規範。例如,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規解釋,該保的研修活動可以被視為自治事項之一,上訴人可以根據相關法規提出研修活動的補助申請,作為執行其職務的一部分。因此,根據市組織法第40條,保長和副保長有責任組織保民大會並監督自治事項的執行。

  • 委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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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組織法第 40 條規定:「保設保辦公處,置保長一人,副保長一人,由保民大會選舉之,受區長之監督指揮,辦理本保自治事項及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組織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