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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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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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本細則自公布日施行。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的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日起至第三日發生效力。因此,根據這項法規,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37條自公布日算起,不需要等待一段時間,即可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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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