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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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之區域,依其現有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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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1條,縣的區域是根據其現有的區域劃分。具體來說,根據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縣是地方自治團體的一種形式,擁有自己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並負責劃定和執行該縣的區域範圍內的事務。這條法規專門規定了縣的區域劃分的基礎,具體細節可以從當地相關的地方自治條例和規定中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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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