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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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之廢置及縣區域之變更,由省政府咨內政部呈行政院請國民政府核准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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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縣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縣的廢置及縣區域的變更需由省政府向內政部咨詢,再由行政院請國民政府核准公布。這意味著縣的廢置或區域的變更必須經過相應的程序和機構的審查和批准方能實施。然而,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對於縣政府的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並沒有提及縣組織法第2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根據現有的上下文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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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