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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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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之廢置及縣區域之變更,由省政府咨內政部呈行政院請國民政府准公布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縣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縣的廢置及縣區域的變更需由省政府向內政部咨詢,再由行政院請國民政府核准公布。這意味著縣的廢置或區域的變更必須經過相應的程序和機構的審查和批准方能實施。然而,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對於縣政府的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並沒有提及縣組織法第2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根據現有的上下文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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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組織法第 2 條規定:「縣之廢置及縣區域之變更,由省政府咨內政部呈行政院請國民政府核准公布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組織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