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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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設縣政府,於省政府指揮監督之下,處理全縣行政,監督地方自治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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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3條,縣組織法規定了縣政府的設立。縣政府在省政府的指揮監督之下,負責處理全縣的行政事務,同時也負責監督地方自治事務。 參考資料: - 縣組織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84
- 地方自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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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