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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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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設縣政府,於省政府指揮監督之下,處理全縣行政,監督地方自治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3條,縣組織法規定了縣政府的設立。縣政府在省政府的指揮監督之下,負責處理全縣的行政事務,同時也負責監督地方自治事務。 參考資料: - 縣組織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84

  • 地方自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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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組織法第 3 條規定:「縣設縣政府,於省政府指揮監督之下,處理全縣行政,監督地方自治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