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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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縣政府按區域大小,事務繁簡,戶口及財賦多寡,分為三等,由省政府編定,咨內政部呈行政院請國民政府核准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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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4條,各縣縣政府根據區域大小、事務繁簡、戶口及財賦多寡分為三等,由省政府編定,請求內政部呈報行政院,再經國民政府核准公布。這表示各縣縣政府的組織形式和權限範圍會根據相應的條件和規定來劃分等級。然後由省政府制定具體的分級辦法,將其提交內政部審核後呈報行政院,再由國民政府核准公布。在這個過程中,考慮的因素包括區域大小、事務繁簡、戶口和財政資源的多寡。具體縣政府的等級和組織形式會根據這些因素而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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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