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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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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縣政府按區域大小,事務繁簡,戶口及財賦多寡,分為三等,由省政府編定,咨內政部呈行政院請國民政府准公布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4條,各縣縣政府根據區域大小、事務繁簡、戶口及財賦多寡分為三等,由省政府編定,請求內政部呈報行政院,再經國民政府核准公布。這表示各縣縣政府的組織形式和權限範圍會根據相應的條件和規定來劃分等級。然後由省政府制定具體的分級辦法,將其提交內政部審核後呈報行政院,再由國民政府核准公布。在這個過程中,考慮的因素包括區域大小、事務繁簡、戶口和財政資源的多寡。具體縣政府的等級和組織形式會根據這些因素而定。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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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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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組織法第 4 條規定:「各縣縣政府按區域大小,事務繁簡,戶口及財賦多寡,分為三等,由省政府編定,咨內政部呈行政院請國民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