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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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設縣長一人,由民政廳提出合格人員二人至三人,經省政府議決任用之,綜理縣政,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縣長資格另定之。 縣長任期三年,成績優良者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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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組織法第11條規定了縣政府縣長的設置和遴選程序。根據該條款,縣政府設有一名縣長,由民政廳提出二至三名合格人員,經省政府議決任用。縣長負責綜理縣政並監督所屬機關和職員。另外,縣長的資格規定由其他法律來另行制定。縣長的任期為三年,優良表現的縣長可以連任。 參考資料:縣組織法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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