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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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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居民以二十五戶為閭,五戶為鄰,但一地方因地勢或其他情形而戶數不足時,仍得依縣政府之劃定,成為閭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縣組織法第10條是關於鄉鎮的組織規定。根據這條法條,鄉鎮的居民以每25戶為一個閭,每5戶為一個鄰。然而,如果某個地方因地勢或其他情況造成戶數不足,還是可以根據縣政府的劃定成為閭鄰。 參考資料: - 縣組織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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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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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組織法第 10 條規定:「鄉鎮居民以二十五戶為閭,五戶為鄰,但一地方因地勢或其他情形而戶數不足時,仍得依縣政府之劃定,成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組織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