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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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居民以二十五戶為閭,五戶為鄰,但一地方因地勢或其他情形而戶數不足時,仍得依縣政府之劃定,成為閭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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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組織法第10條是關於鄉鎮的組織規定。根據這條法條,鄉鎮的居民以每25戶為一個閭,每5戶為一個鄰。然而,如果某個地方因地勢或其他情況造成戶數不足,還是可以根據縣政府的劃定成為閭鄰。 參考資料: - 縣組織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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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