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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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設秘書一人,並依事務繁簡設置一科或二科,各科置科長一人,科員二人或四人,其設科多寡及科員額數,由省政府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案。秘書科長由縣長呈請民政廳委任,科員由縣長委任,並報民政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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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13條,縣政府設置秘書一人,並根據事務的繁簡程度設置一個或兩個科,每個科置科長一人,科員二人或四人。科的設置和科員的數量由省政府決定,並報內政部備案。秘書科長由縣長提請民政廳委任,科員由縣長委任,並報民政廳備案。 例如,在一個縣政府內,根據本條的規定,設有一個科和兩個科員。該縣政府總共有三個科長和六個科員。這些職位的設置和人員數量是根據省政府的要求和內政部的批准來確定的。而這些科的科長和科員是由縣長提請民政廳委任和委任的,然後再報備民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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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