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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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得僱用事務員及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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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14條,縣政府有權僱用事務員和僱員。事務員和僱員是指根據各項人事法令進行任用或管理的人員,但不包括其他雇員或約雇人員。這些人員的待遇和職責可以根據相關法規和政府規章予以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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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