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縣組織法15

快速跳轉

縣政府得設置警察,辦理催徵送達偵緝調查等事項,其名額由民政廳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15條,縣政府有權設置警察機構,負責處理催徵、送達、偵緝調查等事項。警察機構的名額數量由民政廳核定。這意味著縣政府在行政內部可以獨立地組織和管理警察力量,並根據實際需要來確定相應的警察編制。這樣可以確保縣級政府在維持社會安全和治安方面具有足夠的執法能力。

  • 送達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縣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組織法第 15 條規定:「縣政府得設置警察,辦理催徵送達偵緝調查等事項,其名額由民政廳核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組織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