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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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15條,縣政府有權設置警察機構,負責處理催徵、送達、偵緝調查等事項。警察機構的名額數量由民政廳核定。這意味著縣政府在行政內部可以獨立地組織和管理警察力量,並根據實際需要來確定相應的警察編制。這樣可以確保縣級政府在維持社會安全和治安方面具有足夠的執法能力。
- 送達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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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