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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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下設左列各局: 一、公安局掌戶籍、警衛、消防、防疫、衛生、救災,及保護森林及漁獵等事項。 二、財政局掌徵稅、募債、管理公產。及其他地方財政等事項。 三、建設局掌土地、農礦、森林、水利、道路橋樑工程、勞工、公營事業等事項,及其他公共事業。 四、教育局掌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公共體育場、公園等事項及其他文化社會事業。 右列各局如有縮小範圍之必要時,得呈請省政府改局為科,附設縣政府內。 縣政府於必要時,得呈請省政府設置衛生局、土地局、社會局、糧食管理局,專理衛生土地社會及調節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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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16條,縣政府下設四個局,分別為公安局、財政局、建設局和教育局。每個局都有不同的職掌範圍。 首先是公安局,負責戶籍管理、警衛、消防、防疫、衛生、救災,以及保護森林和漁獵等事項。 其次是財政局,負責徵稅、募債、管理公產,以及其他地方財政相關事項。 接著是建設局,負責土地、農礦、森林、水利、道路橋樑工程、勞工、公營事業等事項,以及其他公共事業。 最後是教育局,負責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公共體育場、公園等事項,以及其他文化社會事業。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右列各局有必要縮小範圍,可呈請省政府改局為科,在縣政府內附設。另外,在必要時,縣政府也可以呈請省政府設置衛生局、土地局、社會局、糧食管理局,專門負責衛生、土地、社會事務和糧食調節。 例如,根據縣政府需要,可以向省政府提出設置衛生局的請求,專門負責衛生事務,如疫情防控、公共衛生等相關工作。同樣地,根據縣政府的需要,也可以呈請省政府設置土地局、社會局、糧食管理局,負責土地管理、社會事務和調節糧食等事項。 以上回答參考了《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1項和第4項,以及縣組織法第16條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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