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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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各局設局長一人,由縣長就考試合格人員中遴選,呈請省政府核准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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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縣政府各局設有一個局長職位,擔任該職位的人員需經過考試並獲得合格,然後由縣長遴選,再呈請省政府核准並委任該人擔任該職位。 參考資料: 《縣組織法》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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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