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縣組織法17

快速跳轉

縣政府各局設局長一人,由縣長就考試合格人員中遴選,呈請省政府准委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縣政府各局設有一個局長職位,擔任該職位的人員需經過考試並獲得合格,然後由縣長遴選,再呈請省政府核准並委任該人擔任該職位。 參考資料: 《縣組織法》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縣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組織法第 17 條規定:「縣政府各局設局長一人,由縣長就考試合格人員中遴選,呈請省政府核准委任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組織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