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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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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公安事項,得於各區設立公安分局處理之,公安分局設局長一人,由縣長就考試合格人員中遴選,呈請省政府准委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18條規定,縣公安事項可以在各區設立公安分局來處理。公安分局的設立需要一位局長,該局長的人選由縣長從經過考試合格的人員中遴選,並向省政府呈請核准後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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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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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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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組織法第 18 條規定:「縣公安事項,得於各區設立公安分局處理之,公安分局設局長一人,由縣長就考試合格人員中遴選,呈請省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組織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