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縣公安事項,得於各區設立公安分局處理之,公安分局設局長一人,由縣長就考試合格人員中遴選,呈請省政府核准委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18條規定,縣公安事項可以在各區設立公安分局來處理。公安分局的設立需要一位局長,該局長的人選由縣長從經過考試合格的人員中遴選,並向省政府呈請核准後委任。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縣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