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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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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縣政府所屬局長、分局長、科長、科員,及其他佐治人員之資格任用及待遇、保障,另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19條,關於縣政府所屬局長、分局長、科長、科員和其他助理人員之資格、任用及待遇保障,需要另行依法律規定進行。根據這條法規,縣政府所屬局長、分局長、科長、科員和其他佐治人員的資格、任用、待遇和保障等事項,需要依據其他法律進行定義和規定。具體的內容和細節應該參照相關法律,以確定相應的資格、任用程序和待遇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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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組織法第 19 條規定:「關於縣政府所屬局長、分局長、科長、科員,及其他佐治人員之資格任用及待遇、保障,另以法律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組織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