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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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政府所屬各局之組織及權限,除法令別有規定外,由各省政府定之,並咨內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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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組織法第20條規定,各縣政府所屬各局之組織及權限,除法令別有規定外,由各省政府定之,並徵詢內政部備案。 根據該條規定,各縣政府所屬的各局之組織和權限,需要由各省政府來確定,除非有法令另有規定。此外,內政部需要對此進行備案。 這意味著各縣政府在組織各局以及確定各局的權限時,需要遵循省政府的指示,並經過內政部的備案程序。具體情況則會根據各個省的相應規定而有所不同。 例如,根據內政部的網站公開資料,桃園縣政府組織法第20條中所提到的各局的組織和權限,由桃園縣政府所定,並經過內政部的備案。其具體細節可能可以透過閱讀桃園縣政府的相關法規來了解。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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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