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縣政府設縣政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縣長。 二、秘書及科長。 三、各局局長。 縣政會議開會時,以縣長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和法規,縣組織法第21條規定縣政府設立縣政會議,並明確列出該會議的組成人員。根據縣組織法第21條的規定,縣政府的縣政會議組成人員包括縣長、秘書和科長以及各局的局長。縣政會議在開會時,以縣長擔任主席。 參考資料:根據「縣組織法」第21條規定所提供的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縣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