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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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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設縣政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縣長。 二、秘書及科長。 三、各局局長。 縣政會議開會時,以縣長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和法規,縣組織法第21條規定縣政府設立縣政會議,並明確列出該會議的組成人員。根據縣組織法第21條的規定,縣政府的縣政會議組成人員包括縣長、秘書和科長以及各局的局長。縣政會議在開會時,以縣長擔任主席。 參考資料:根據「縣組織法」第21條規定所提供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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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組織法第 21 條規定:「縣政府設縣政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縣長。 二、秘書及科長。 三、各局局長。 縣政會議開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組織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