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左列事項應經縣政會議審議: 一、縣預算決算事項。 二、縣公債事項。 三、縣公產處分事項。 四、縣公共事業之經營管理事項。 縣長認為有必要時,得以其他事項提交縣政會議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22條的規定,縣政會議需要審議以下事項: 1. 縣的預算決算事項:縣政府的預算和財務報告需要經過縣政會議的審議。 2. 縣的公債事項:縣政府如果要發行公債,需要經過縣政會議的審議。 3. 縣的公產處分事項:縣政府如果要處分公有財產,例如出售或租賃,需要經過縣政會議的審議。 4. 縣的公共事業經營管理事項:縣政府所涉及的公共事業,例如水電、交通等,需要經過縣政會議的審議。 此外,縣長如果認為有其他事項需要審議,也可以提交縣政會議審議。 縣組織法的參考資料: - 縣組織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1)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縣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