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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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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事項應經縣政會議審議: 一、縣預算決算事項。 二、縣公債事項。 三、縣公產處分事項。 四、縣公共事業之經營管理事項。 縣長認為有必要時,得以其他事項提交縣政會議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22條的規定,縣政會議需要審議以下事項: 1. 縣的預算決算事項:縣政府的預算和財務報告需要經過縣政會議的審議。 2. 縣的公債事項:縣政府如果要發行公債,需要經過縣政會議的審議。 3. 縣的公產處分事項:縣政府如果要處分公有財產,例如出售或租賃,需要經過縣政會議的審議。 4. 縣的公共事業經營管理事項:縣政府所涉及的公共事業,例如水電、交通等,需要經過縣政會議的審議。 此外,縣長如果認為有其他事項需要審議,也可以提交縣政會議審議。 縣組織法的參考資料: - 縣組織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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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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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組織法第 22 條規定:「左列事項應經縣政會議審議: 一、縣預算決算事項。 二、縣公債事項。 三、縣公產處分事項。 四、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組織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