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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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設縣參議會,以縣民選舉之參議員組織之,任期三年,每年改選三分之一。 縣參議會組織法及選舉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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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25條,縣參議會由縣民選舉產生的參議員組織,任期為三年,每年改選三分之一。關於縣參議會的組織和選舉細節,則由獨立的縣參議會組織法和選舉法另行制定。因此,該條並無明確規定縣參議會的組織和選舉相關細節,需要參考縣參議會組織法和選舉法中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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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