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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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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縣預算決算及募債事項。 二、議決縣單行規則。 三、建議縣政興革事項。 四、審議縣長交議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26條,縣參議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議決縣預算決算及募債事項。縣參議會有權審議、討論並決定縣的預算和決算事項,以及相關的募債事項。 二、議決縣單行規則。縣參議會有權議決縣的單行規則,即對於縣內單行政策或規則的決策。 三、建議縣政興革事項。縣參議會有權提出有關改革縣政的建議事項,以促進縣的發展與改善。 四、審議縣長交議事項。縣參議會有權審議和討論縣長提交的議事項目,並對其進行評估和決策。 參考資料: - 縣組織法第26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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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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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組織法第 26 條規定:「縣參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縣預算決算及募債事項。 二、議決縣單行規則。 三、建議縣政興革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組織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