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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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縣預算決算及募債事項。 二、議決縣單行規則。 三、建議縣政興革事項。 四、審議縣長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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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26條,縣參議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議決縣預算決算及募債事項。縣參議會有權審議、討論並決定縣的預算和決算事項,以及相關的募債事項。 二、議決縣單行規則。縣參議會有權議決縣的單行規則,即對於縣內單行政策或規則的決策。 三、建議縣政興革事項。縣參議會有權提出有關改革縣政的建議事項,以促進縣的發展與改善。 四、審議縣長交議事項。縣參議會有權審議和討論縣長提交的議事項目,並對其進行評估和決策。 參考資料: - 縣組織法第26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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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