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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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長由區民選任,並由縣政府呈報民政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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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29條規定,區長的選任方式是由區民進行選舉,並由縣政府向民政廳呈報備案。這表示區長必須經過選舉程序,並且縣政府需要將選舉結果向民政廳備案。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縣的組織規程規定區長的選舉需由區民進行,並且縣政府在選舉後將選舉結果報告給民政廳備案。在一次區長選舉中,地方選舉委員會進行了選民登記、候選人登記、投票以及計票等程序,最終選出了一位區長。隨後,縣政府收到選舉結果並向民政廳報告,以便在組織中正確記錄區長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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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