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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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民對於區公約及自治事項,有創制及複決之權,區長違法失職時,區民得罷免改選之。 前項之創制複決及罷免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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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30條,區民對於區公約及自治事項享有創制和複決的權利。當區長違法失職時,區民有權罷免他並進行改選。至於創制、複決和罷免的具體程序,則需要根據法律另行規定。 資料來源: 縣組織法 (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月1日)
- 失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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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