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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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區民於選舉區長時,並選舉監察委員五人或七人,組織該區監察委員會,其職務如左: 一、監察區財政。 二、向區民糾舉區長違法失職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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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組織法第31條規定了各區在選舉區長時,需要選舉監察委員五人或七人,並組織該區監察委員會。該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有兩項:一是監察區財政,二是向區民糾舉區長違法失職等事。 舉例來說,根據《臺南市地方自治法》第32條,選舉區連續三次投票不成立,該選舉區長選舉程序即告終止,需重新進行選舉。這個範例中,監察委員會可以負責監察這樣的選舉程序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資料來源: - 縣組織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 臺南市地方自治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20018
- 失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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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