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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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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區民於選舉區長時,並選舉監察委員五人或七人,組織該區監察委員會,其職務如左: 一、監察區財政。 二、向區民糾舉區長違法失職等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縣組織法第31條規定了各區在選舉區長時,需要選舉監察委員五人或七人,並組織該區監察委員會。該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有兩項:一是監察區財政,二是向區民糾舉區長違法失職等事。 舉例來說,根據《臺南市地方自治法》第32條,選舉區連續三次投票不成立,該選舉區長選舉程序即告終止,需重新進行選舉。這個範例中,監察委員會可以負責監察這樣的選舉程序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資料來源: - 縣組織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 臺南市地方自治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20018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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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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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組織法第 31 條規定:「各區區民於選舉區長時,並選舉監察委員五人或七人,組織該區監察委員會,其職務如左: 一、監察區財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組織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