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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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長民選於本法施行一年後,由省政府就各縣地方情形酌定時期,容請內政部核准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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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32條規定,區長是由民選產生的。在縣組織法施行的一年後,省政府可根據各縣地方情況來決定區長選舉的時期,需要徵詢內政部的核准。這條法律規定保障了地方自治的原則,讓各縣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選舉區長。具體的時期安排和核准程序需要按照當地的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來進行。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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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