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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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區長民選實行以前,區長由民政廳就訓練考試合格人員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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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33條的規定,在區長民選實行之前,區長的職位是由民政廳來委任訓練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這表示在民選之前,區長的選任是由行政機關來決定,並且需要通過相關考試的合格人員才能擔任該職位。具體的選任程序和要求可以參考當時相關的法規,以確定委任流程是否符合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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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