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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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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委任之區長,違法失職時,縣長得呈請省政府罷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34條,如果按照前一條所委任的區長違法失職,縣長可以向省政府請求罷免該區長。參考資料中未提及該條例相關的具體案例。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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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組織法第 34 條規定:「依前條委任之區長,違法失職時,縣長得呈請省政府罷免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組織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