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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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委任之區長,違法失職時,縣長得呈請省政府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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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34條,如果按照前一條所委任的區長違法失職,縣長可以向省政府請求罷免該區長。參考資料中未提及該條例相關的具體案例。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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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