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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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得用助理員輔助區長辦理政務。 前項助理員,由區公所遴請縣長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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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35條,區公所得使用助理員協助區長處理政務。根據法條所述,區公所會有需要協助處理行政工作的情況,因此可以聘請助理員來提供支援。根據法條,助理員的遴請和委任程序是由區公所請求縣長進行委任。這表示區公所需要經過正式的程序,向縣長提出請求來遴請和委任助理員。這樣的程序確保了透明度和相關職位的正當性。 參考資料: 縣組織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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