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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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執行區務,得設置區丁,其額數由縣長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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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36條規定,區公所可以執行區務並設置區丁,而區丁的人數是由縣長來決定的。然而,我目前無法找到與這項法條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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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