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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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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執行區務,得設置區丁,其額數由縣長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36條規定,區公所可以執行區務並設置區丁,而區丁的人數是由縣長來決定的。然而,我目前無法找到與這項法條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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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組織法第 36 條規定:「區公所執行區務,得設置區丁,其額數由縣長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組織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