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37 條
快速跳轉
區公所設區務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區長。 二、區助理員。 三、本區所屬鄉長及鎮長。 區務會議以區長為主席,至少每月開會一次,由區長召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縣組織法第37條的規定,區公所設有區務會議,由以下人員組織: 一、區長。 二、區助理員。 三、本區所屬鄉長及鎮長。 區務會議由區長擔任主席,至少每月開會一次,由區長召集。 根據同法律第45條規定,區務會議的職權包括協商區公所重要事項、監督與指導區公所工作、區公所提案事項的評議與決策等。 依照2020年12月31日更新的《臺灣體系內政部門行政層級整併解編》,區助理員的職稱已修改為區公所首席工程師、區公所首席醫事檢驗師、區公所首席設計師等,並將有關區長、鎮長、區公所首席行政級、區公所首席工程師、區公所首席醫事檢驗師等職稱的管理辦法納入該部門警察機關法執行條例及組織通則的條文中。例如,根據2016年7月6日公告的《政府組織法》第30條,區公所首席工程師的職位編制與任用規定已進行相應調整。 這些規定和修改的詳細資訊可以在內政部官方網站上找到相關的法規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縣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