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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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各事項,須經區務會議審議: 一、區公所經費事項。 二、區公區之處分事項。 三、區公約及其他單行規則之制定及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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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38條,區務會議需要審議以下事項: 1. 區公所的經費事項。 2. 區公區的處分事項。 3. 區公所的約定和其他單行規則的制定和修正事項。 以縣政府獲得區務會議審議的例子,可以參考輔助參加人101年5月8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001650號函釋中提到的內容,該函釋解釋了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5項規定中允許縣政府協商或逕為決定的範圍,並說明了當鄉(鎮、市)公所的總預算案經覆議後,如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的刪除已造成窒礙難行時,鄉(鎮、市)公所可以報請縣政府邀集有關機關協商。因此,縣政府在進行協商或逕為決定時,需要經過區務會議的審議。 同樣地,依照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4項規定,縣政府還可以在鄉(鎮、市)總預算案未報請協商部分進行協商和逕為決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縣政府也需要經過區務會議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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