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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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自治施行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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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縣組織法第39條,區自治施行法另定之,根據該條規定,區自治的具體辦法及程序需依區自治施行法所訂定的規定。該條規定為了確保地方自治的實施,區自治施行法會對區自治的相關事項進行詳細的規定,包括區自治的範圍、程序、權限等等。目前對於縣組織法第39條的具體內容,沒有找到該條規定的區自治施行法相關資料作為參考依據,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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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