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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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公所或鎮公所事務,得由鄉長鎮長指定閭長襄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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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縣組織法第41條,鄉公所或鎮公所的事務可以由鄉長或鎮長指定閭長來協助處理。這表示鄉公所或鎮公所的主管長官,即鄉長或鎮長,有權力指派閭長來幫助處理相關事務。閭長的角色是負責襄助鄉公所或鎮公所的日常運作,並在鄉長或鎮長的指導下執行各項工作。閭長的指派可能會涉及特定的職責範圍或專案任務,具體執行方式應參照當地相關的法規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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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