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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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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公所或鎮公所事務,得由鄉長鎮長指定閭長襄助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縣組織法第41條,鄉公所或鎮公所的事務可以由鄉長或鎮長指定閭長來協助處理。這表示鄉公所或鎮公所的主管長官,即鄉長或鎮長,有權力指派閭長來幫助處理相關事務。閭長的角色是負責襄助鄉公所或鎮公所的日常運作,並在鄉長或鎮長的指導下執行各項工作。閭長的指派可能會涉及特定的職責範圍或專案任務,具體執行方式應參照當地相關的法規和政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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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組織法第 41 條規定:「鄉公所或鎮公所事務,得由鄉長鎮長指定閭長襄助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組織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