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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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由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選任,並由區公所呈報縣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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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42條的規定,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選任程序為由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進行選舉,並需要經區公所報告縣政府備案。 這表示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是選任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機構。此外,區公所需要將選舉結果報告給縣政府進行備案。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制局所編印之〈2019法規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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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