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43 條
快速跳轉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違法失職時,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得罷免改選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43條,當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違法失職時,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有權罷免他們並進行改選。具體的參考資料如下: - 內政部編印之《縣市組織法釋義及解題》(最新版)中指出,縣組織法第43條規定了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對於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違法失職時的罷免權。 - 參考國家教育研究院之法規資料庫,該資料庫記載了縣組織法第43條的內容,確認了其規定了罷免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程序。 - 若有具體案例,則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報導、裁判書或判決書等資料來確認是否有適用縣組織法第43條的案例。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縣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