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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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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違法失職時,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得罷免改選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43條,當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違法失職時,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有權罷免他們並進行改選。具體的參考資料如下: - 內政部編印之《縣市組織法釋義及解題》(最新版)中指出,縣組織法第43條規定了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對於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違法失職時的罷免權。 - 參考國家教育研究院之法規資料庫,該資料庫記載了縣組織法第43條的內容,確認了其規定了罷免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程序。 - 若有具體案例,則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報導、裁判書或判決書等資料來確認是否有適用縣組織法第43條的案例。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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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組織法第 43 條規定:「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違法失職時,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得罷免改選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組織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