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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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於選舉鄉長鎮長時,並選舉監察委員三人或五人組織監察委員會,其職務如左: 一、監督各該鄉鎮財政。 二、向鄉民鎮民糾舉鄉長、副鄉長、或鎮長、副鎮長,違法失職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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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組織法第44條規定了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在選舉鄉長鎮長時,需要選舉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的職務有兩項,一是監督各該鄉鎮的財政情況,二是接收鄉民或鎮民對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等違法失職行為的投訴。 參考資料: - 《縣組織法》 - 司法院解釋字號77014號函釋意旨
- 失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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